协会章程

镇江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镇江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镇江市行政区划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畅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加强会员单位间的协作和联系,督促行业内各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镇江市电力路59号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禁毒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接受政府部门指导,承办政府部门的交办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会员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会员单位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促进企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在政府的授权委托下建立会员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制度,加强指导,组织检查和考核;

(七)积极发展新会员,确保协会健康发展;

(八)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为镇江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重视质量,商业信誉好,企业规模较大,在行业内或区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四)按规定缴纳理事单位年度会费,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五)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团结会员,维护行业利益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  月  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