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镇江市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工作,转变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模式,提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实效,促进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判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进出口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工作由镇江市禁毒办组织开展。
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段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和D级。A级为安全监管优秀单位;B级为安全监管良好单位;C级为安全监管合格单位;D级为安全监管不合格单位。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单位等级评定内容有四项,第一项满分为20分,第二项满分为50分,第三项满分为15分,第四项满分为15分,总分100分。
(一)专管人员和信息员管理;
(二)内部职责及管理台帐管理;
(三)物品存储及运输管理;
(四)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经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单位;得分80-90分的为B级单位;得分60-80分的为C级单位;得分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专管人员和信息员管理(20分)
(一)单位依法取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省药监局镇江检查分局、商务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备案)证(5分);
(二)单位实际生产、经营、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符合许可(备案)证规定范围,且许可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5分);
(三)单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符合营业执照规定范围(5分);
(四)单位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管领导、专管人员和信息员,有书面材料(5分)。
第八条 内部职责及管理台帐管理(50分)
(一)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内部职责并上墙(10分);
(二)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纳入内部奖惩范围(10分);
(三)单位建立完整的购买、销售、运输等各环节台帐,登记齐全,保管规范(25分):
1、生产、经营、销售、运输、购买、仓储、使用登记台帐(10分);
2、留存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原(复)件且记录清楚(10分);
3、留存的发票复印件、送货单、领料单等(5分);
(四)单位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无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发生(5分)。
第九条 物品存储及运输管理(15分)
(一)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帐规范、登记齐全(5分);
(二)单位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且落实各项安保措施(5分);
(三)单位运输车辆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5分)。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15分)
(一)单位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岗位从业人员均参加本单位内部组织的专门培训(2.5分);
(二)单位从业人员全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2.5分);
(三)随机抽考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测试,均分大于等于90分(10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D级
(一)单位年内有1起(含1起)以上行政违规行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单位从业人员年内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三)单位年内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抢、被盗案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原有基础上晋升一级
(一)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等级评定工作经镇江市禁毒办指导,由各辖市(区)禁毒办组织实施,每年11月-12月份评定单位等级。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依照评定标准及规定进行自评,按规定准备资料向单位所在地各市(县)区禁毒办或受委托的行业协会申报。A级单位评定由各市(县)区禁毒办初评后,报市禁毒办审定,B、C、D级单位评定由各市(县)区禁毒办自行评定。
第十五条 市禁毒办随机抽取本市10家A级单位进行复核评定,对复核评定符合标准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A级单位标准的酌情降为B级、C级或D级;随机抽取本市20%的B级单位进行复核评定,对复核评定符合标准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B级单位标准的酌情降为C级或D级。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A级单位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备案)证的,应当当日及时办结,符合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发给法定最长有效期的多次有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第一类运输许可证权限下发地区的A级单位第一类运输许可证可在县(区)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对B级单位申请购买或者运输许可(备案)证的,应当当日办结,符合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发给多次有效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对C级单位要实行重点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三个月整改。定期核实每笔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和流向,实施买卖双向核查及实地核查,并严格执行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一证一次一审批制度,不能发给最长有效期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D级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公安部门要停止受理其购买或运输许可申请,若发生多次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等级评定结束时,市禁毒办将在相关业务网站上将本年度安全监管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禁毒办负责解释和修订。